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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土石採取特別稅將持續開徵至114年5月3日

為充裕地方自有財源,嘉義縣自106年5月4日起,對縣內土石採取、標購土石以及違法採取土石者,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年限為4年,因課徵年限即將屆滿,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重新研擬自治條例送請議會三讀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嘉義縣政府於110年2月24日府行法字第11000406361號令公布實施,實施期間自110年5月4日起至114年5月3日止。
 
財稅局表示,依據公布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後,凡在嘉義縣採取、標售或價購土石的業者,每1立方公尺將徵收15元的特別稅,不足1立方公尺者可不計入課徵;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台幣15元者,按實際價格課徵,每件應納稅額在3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財稅局指出,機關辦理土石標售案時,招標文件上必須註明「得標廠商應依據嘉義縣政府公布『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字樣,請標售機關及得標廠商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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