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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升溫!勞青處呼籲雇主若因疫情停業 工資應由勞資雙方協議

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勞動部日前表示若雇主因無法落實防疫而被要求停業,致員工無法出勤上班,雇主仍須給薪,呼籲事業單位務必配合防疫,才能繼續開業。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表示,目前嘉義縣防疫警戒已升至準三級,萬一雇主因為疫情被政府要求停業,致勞工無法出勤,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工資由勞資雙方協議。
 
勞雇雙方協議後,雇主可不給薪,但也可協議實施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但應向勞青處通報,且減班休息期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每月給付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另外,如果主管機關沒有要求,雇主自己防疫考量而要停業消毒、要求員工不要出勤,雇主則應照給工資。
 
勞青處說明,雇主如未經勞工同意,片面決定減少工時者,自屬無效勞動契約變更,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如有短少工資之情事,將依法要求雇主補還,以保障勞工權益。
 
為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勞青處將加強宣導疫情期間勞資相關權益,若需服務可直接電洽05–3620123轉8018、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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