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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證明效期屆滿辦理重新鑑定民眾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

有鑑於現階段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能否控制關鍵期,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專注防疫,嘉義縣政府因應衛福部作法,服務對象因應如下:
 
ㄧ、110年5月13日(含)以前已向嘉義縣社會局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辦理時間延長且延長期限在110年5月14日尚未屆滿者。
 
二、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0月31日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符合第一、二對象者,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的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包含已領有之補助);民眾無需主動申請,社會局將以書面通知辦理。 
 
三、110年11月1日(含)以後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4項辦理主動檢具正當理由、國民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向社會局提出申請展延60天。
 
縣長翁章梁表示,為配合防疫,減少身障朋友出入醫院,請民眾持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身分證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註記展延效期,如有相關問題,可直接洽詢社會局或當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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