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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災損辦理現金救助 請於110年8月10日至8月19日期間前往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10年8月9日公告本縣為辦理110年8月上旬西南氣流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並自110年8月10日起至8月1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
 
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為嘉義縣之農產業全部項目。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
三、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或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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