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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連假-勞工出勤工資該怎麼算?

中秋節到了,嘉義縣政府提醒事業單位,9月21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在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表示,民間企業若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成4天中秋連假,應先完成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同意程序,調整後9月11日為工作日,9月20日則為休息日,雇主如需勞工於9月20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青處說明,依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休息日出勤應依出勤時數分別加給1⅓(2小時內)或1⅔(2小時後)工資,國定假日工資應加倍,違反規定可處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舉例,假設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時薪為150元,出勤8小時,則9月18日(六)或9月20日(一)出勤,性質為休息日,工資應加給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9月21日(二)出勤,性質為國定假日,工資應加給150元×8小時=1,200元;9月19日(日)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出勤。

另外,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該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須經勞工同意,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天就成為正常工作日,當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勞雇雙方如有勞動法令疑慮,可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 嘉義縣政府勞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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