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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試用期權益知多少?

小華剛畢業踏出校園,找到一份手搖飲店的工作,老闆告訴他,試用期3個月,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10小時,超過8小時部分有算加班費,但是因為在試用期,所以一律用時薪100元計算工資及加班費,小華內心充滿疑惑,老闆的算法沒有問題嗎?
 
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說明,試用期勞工的權益與正式勞工的權益並無二致,雇主應依法為勞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並提繳勞工退休金且仍需給予基本工資、加班費、休息日、例假等。
 
以小華的案例來說,老闆至少應以時薪168元計算工資,每日超過8小時的部分,則應以168乘以1⅓給付每小時加班費,所以小華的老闆已違反基本工資和加班費兩項規定,每項規定最高可罰100萬元。
 
「試用期滿要解僱勞工,理由須充分,也要給足資遣費!」勞青處長陳奕翰提醒,嘉義縣多數企業均有試用期的約定,實務上常見勞資雙方於該期間終止契約而生爭議;事實上,無論是否為勞工表現不佳、不適任等因素,企業均不可以試用期屆滿的理由解僱勞工,而是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解僱事由,由企業的評核機制來決定是否繼續聘用或解僱。
 
如小華在試用期確實表現不佳,老闆需以小華經過一段時間的訓練所製作的飲料口味仍不符合要求的理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以不能勝任的理由資遣小華,而且要給足資遣費。 
 
勞青處提醒,勞雇雙方如有任何勞動法令疑慮,歡迎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 嘉義縣政府勞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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