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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佈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1月1日正式施行

為改善營建工程施工造成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著手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並於公告後給予1年緩衝期以利各單位逐步修正與改善,自昨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辦法修正重點主要為:一、修正規模認定,擴大適用第一級營建工程規範對象;二、屬第三級空氣品質防制區,工程圍籬高度至少應達2.4公尺;三、提高污染防制設施比例,第一級工程為90%+10%(灑水),第二級工程為70%+30%(灑水),適用工區內車行路徑及裸露地表;四、新增動態作業與操作規範,作業前預先灑水及持續灑水保持濕潤避免揚塵;五、達一定規模工程,應設置符合規範的自動洗車設備;六、工程規模符合本辦法第18條者,應設置監測儀錶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並將資料保存1個月備查。
 
環保局長張根穆提醒,嘉縣屬空氣品質第三級防制區,第二級營建工程全阻隔式圍籬設置高度至少應達2.4公尺,部分屬第二級營建工地,新法正式實施後,規模將變更為第一級工程,各項污染防制設施及比率應符合第一級工程規範;工程施工各階段,最令人詬病的為動態操作揚塵及未妥善清洗施工車輛造成道路印染,此部分已納入新管理辦法規定,達一定規模工地,工程周界及施工面應設置攝錄影系統(CCTV)及監測儀錶,詳實記錄用水、用電及工程現況影像等資料,並留存備查。
 
為加速促使各工程發包單位知悉新管理辦法規定,環保局自110年起即透過法規說明會、社群網站、臨櫃申報及現場巡查等方式,進行輔導與解說,盼各單位提早因應加嚴管制措施規定,並落實工程案源頭管理,編列足夠污染防制設施經費確實設置,以杜絕污染發生或民眾觀感不佳情形。
 
縣長翁章梁表示,建議各單位納入智慧工地設置規劃,藉由智慧輔助監控(如微型感測器、圍籬自動感應灑水設施等),可減少人力巡檢及防制外,更可透過遠端系統連動方式執行緊急應變措施,省時省力又可兼顧空氣品質維護,朝向淨零排放目標逐步改變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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