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12月1日啟動限塑政策,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的PLA塑膠杯及保麗龍杯,違反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嘉義縣環保局指出,飲料店定義為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販售店家,包含連鎖飲料店、非連鎖飲料店及夜市、市場或路邊攤。環保局今年已現場輔導超過450家店鋪,並提供文宣張貼,避免消費者要求業者使用塑膠杯。
環保局長張輝川表示,限制塑膠杯可減少塑膠衍生的環境污染,政策上路後店家可改用其他材質,例如最常見的紙杯,或是以甘蔗、麥桿、稻殼植物纖維製成的飲料杯,也鼓勵消費者租借循環杯,讓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生活習慣,減少飲料杯的消耗。